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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緣起與簡介
「生命線」是國際性的電話心理輔導機構,一九六三年亞蘭沃可爵士(Sir Alan Walker)在澳洲雪梨開創了世界第一個生命線服務中心,台灣生命線服務始於民國58年馬偕醫院的引進,當時稱之為「自殺防治中心」,專門輔導自殺急診病人,而台灣總會則於民國66年正式成立。 鑑於社會結構巨變,人際關係趨於冷漠,自殺率有漸升的趨勢,苗栗縣生命線協會於焉成立,民國79.07.09召開成立大會正式運作,成為國際生命線協會會員。在生命的旅途中,有人一帆風順、有人大起大落,有人安於平凡、也有人不甘寂寞,但人生沒有彩排,生命因為「珍惜」而可貴,1995要救救我專線,24小時提供電話諮商,為您於無助中提供一盞明燈,於絶望中注入一股暖流。 目前,苗栗生命線社工同仁與志工團夥伴,除了堅守24小時『1995-你救救我』協談專線,也接受苗栗縣民眾面對面輔導協談服務,更投入社區與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投入生命教育講座及小團體輔導活動。本會定期辦理志工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課程,歡迎您對輔導領域有志一同的夥伴歡迎您立刻加入我們的行列。 二、吉祥物
(一、)「小邦」圖案的由來: 感謝「蔡至城 先生」熱心協助本會設計吉祥物~ 本會己正式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本著作物之專利~
(二、)「小邦」名字的由來: 我們希望吉祥物就像本會的服務團隊一樣~ 用心「幫」助每一位需要關懷的朋友~ 因此~當我們思考要怎麼為可愛的吉祥物命名時~ 我們的青少年志工建議~ 何不將「幫」的偕音改為「邦」~ 並建議命名為「小邦」~ 當時深受服務團隊的喜好~ 於是~「小邦」的名字誕生了~ 這就是「小邦」名字的由來~
三、組織執掌
第十七屆-理監事會+主官名單 1、理事長:洪劉傑 2、常務理事:徐千剛、黃梅蘭、劉富明、謝雷 3、理事:林壯宇、吳順國、林志豪陳永芳、陳榮富、池翊綸、 盛瑛、黃萬盛、劉興政、何在光 4、常務監事:方正宗 5、監事:賴竣鴻、黃安旺、葉全、劉志雄。 6、輔導理事長:禹耀東 7、榮譽理事長: 陳宗聖
8、1995志工團團長:劉碧琴
第十六屆-理監事會+主官名單 1、理事長:禹耀東 2、常務理事:徐千剛、黃梅蘭、劉富明、張智宏 3、理事:范展全、林壯宇、葉瑞美、邱金玉、劉興政、陳永芳、簡昆銘、黎俊平、范智港、彭玉蓮。 4、常務監事:謝泰源 5、監事:黃文張、趙以選、洪劉傑、高國振。 6、輔導理事長:陳宗聖 7、1995志工團團長:彭曲梅 第十五屆-理監事會+主官名單 1、理事長:禹耀東 2、常務理事: 3、理事:何在光、徐千剛、葉瑞美、禹耀東、林壯宇、黃梅蘭、梁美蓮、洪劉傑、許育誠、劉富明、范展泉、涂娟禎、劉興政、邱金鈺、范智港。 4、常務監事: 5、監事:南賢天、邱顯銘、江玉然、黃淑惠、趙以選。 6、執行長:禹耀東 7、行政中心-主任:劉佩璇(106年05月接任) 8、1995志工團-團長:劉碧琴 第十三屆-理監事會+主官名單 1、理事長:陳宗聖 2、常務理事:黃梅蘭、陳榮富、涂娟禎、南賢天 3、理事:范智港、江建文、何在光、葉錦煌、劉碧琴、張美玲、王素媛、周錦素、黃珮蓁 4、常務監事:林繼志 5、監事:江玉然、黃淑惠、邱秀貞、謝玉容 6、執行長:禹耀東 7、行政中心-副主任:吳聲偉(104年05月卸任),劉佩璇(104年05月接任) 8、1995志工團-團長:何碧賢 9、1995志工團-副團長:黃甘妹、劉碧琴 10、1995志工團-督導長:賴富美
第十二屆-理監事會+主官名單 1、理事長:詹求孚 2、常務理事:盧光烈、陳宗聖、黃梅蘭、王正雄 3、理 事:吳寬、張美玲、江建文、何在光、謝泰源、 林水霞、陳永芳、邱碧瑜、黃甘妹 4、常務監事:林繼志 5、監 事:洪劉傑、葉瑞美、王素媛、周俊吉 6、執行長:禹耀東 7、行政中心-主任:孫保珍(103年02月卸任) 7、行政中心-副主任:吳聲偉(103年01月接任) 8、1995志工團-團長:彭玉蓮 9、1995志工團-副團長:何碧賢、梁美蓮 10、1995志工團-督導長:賴富美
第十一屆-理監事會+主官名單 1、理事長:詹求孚 2、常務理事:盧光烈、陳宗聖、黃梅蘭、陳永芳 3、理 事:吳寬、張美玲、江建文、劉范美容、林妍臻、 何在光、陳少君、黃桂源、洪劉傑、馮玉光 4、常務監事:謝泰源 5、監 事:簡昆銘、郭豐柜、林水霞 6、執行長:禹耀東 7、行政中心-主 任:孫保珍 8、行政中心-副主任:駱紀堯(101年07月卸任)
第十屆-理監事會名單 1、理事長:禹耀東 2、常務理事:王培珠、林鴻春、黃俊雄、詹求孚 3、理 事:江建文、胡國勇、吳寬、陳少君、張美玲、 黃梅蘭、黃桂源、劉范美容、盧光烈、羅紹志 4、常務監事:陳宗聖 5、監 事:洪劉傑、徐國萬、謝泰源、簡坤銘 6、總幹事:陳永芳
社團法人苗栗縣生命線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社團法人苗栗縣生命線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力如下: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益。 4、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榮譽會員,不得享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 權等。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與工作。 3、繳納會費。 4、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案,妨害本會名譽經查屬 實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 得經理事會決議,提報會員大會追認後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1、死亡。 2、喪失會員資格者。 3、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六條 會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 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 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ㄧ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 遞補,以補足本屆原任期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如票數相 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廿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ㄧ人,由監事 互選之。 第廿一條 本會置理事長ㄧ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第廿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 以連任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日 起計算。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職。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ㄧ人,榮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 前項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之聘期與該屆理事之任期相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共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一)本會設幹事部,置秘書一人、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服務中 心主任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二)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行政業務。副總幹事協助之。必要 時,得分置各組辦事,各組組長幹事由總幹事簽經理事長認可,並提經理 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並執行其職務。 2、審定會員入會及退會。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5、聘任或解聘各工作人員。 6、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卅 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2、對外代表本會。 3、召集並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第卅一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長招集之。 前項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 經會員五分之ㄧ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卅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四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或經理事三分之ㄧ以上建議時,或監事會之要求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 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ㄧ人主持會議。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 意,方得決議。 第卅五條 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監事會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 方得決議。 第卅六條 理、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各法定 出席人員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無法出席 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向理、監事會請假,或以口頭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理事、監事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 次遞補之。
第卅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入會費: (1)個人會費: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壹佰元正。 (2)團體會費: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壹佰元正。 2、會員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每年應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會員:每年應繳納新台幣叁仟元。 (3)個人榮譽會員:每年捐款在伍仟元以上者。 (4)團體榮譽會員:每年捐款在一萬元以上者。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及募款。 5、自由捐款。 6、委託收益。 7、基金及其孳息。 8、政府補助。 9、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卅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條 本會應於每年終了以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預(決)算報告,提經 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關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 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四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 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四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 修改之。 第四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四、本會大事紀
(一、)103年度-大事紀:
(二、)104年度-大事紀:
(三、社團法人苗栗縣生命線協會歷年獲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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